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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鑫稱二審維持原判自己只有死路一條 庭審要戴手銬嗎

醫療常識 閲讀(1.78W)

我們大家關注網絡新聞都清楚江歌的案件,並且也都知道在今天再一次開庭了,那麼我們在這裏便要了解一下劉鑫稱二審維持原判自己只有死路一條?庭審要戴手銬嗎?

劉鑫稱二審維持原判自己只有死路一條

2月16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起訴劉某曦(原名劉鑫)侵犯江歌生命權糾紛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直擊江歌案開庭現場# 開庭前夕,2月14日,劉鑫接受了記者專訪,這是她沉默三年多後,首次公開面對媒體。這一天是西方的情人節,但劉鑫稱,這個節日早已經和她沒關係,自從江歌案發生後,她對於感情問題發自內心地排斥,再沒想過這些。而五年來她所經歷的一切,讓她早已經對生活沒有了希望,所有的節日包括第二天的元宵節,對她來説都沒有意義。 “這次開庭,我做的最大準備就是心態的準備,我認為我需要站起來面對,而不是懦弱地請求原諒。我沒有錯。我把江歌視為親姐妹,我恨陳世峯不比江歌媽媽輕,但江歌不是我害死的,我對江歌沒有任何過錯。惡魔陳世峯的殺人行為才是江歌被害的唯一原因。惡魔陳世峯的殺人行為,是我和江歌不能預見,也不能決定的。談戀愛和分手,不能夠創造,更不能帶來我的好朋友的被害結果。” 對於二審的結果,劉鑫表示:如果二審維持,我真的只有死路一條。

劉鑫稱二審維持原判自己只有死路一條 庭審要戴手銬嗎

庭審要戴手銬嗎

在法庭開庭時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解除戒具,即不能帶手銬。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脱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司法人員在執行任務時,為了防止罪犯犯罪行為,通常使用腳鐐、警繩、警棍、手銬等警戒防範專用器具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手銬是戒具的一種。在庭審活動中,審判長或者獨任的審判員把控庭審流程,由司法警察進行法庭押解,並且密切監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在未經批准時不得靠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審判中,被告人戒具可解除,除非被告人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死刑等嚴重刑罰,或者被告有自殺、脱逃、自殘等危險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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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要提前多久到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民事案件,開庭前法院至少提前3天發傳票給被告和原告。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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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有錄音錄像嗎

有的,錄音錄像不是必須的,法院一般都在法庭配備攝像頭。一方面記錄下法庭狀況,另一方面便於內部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