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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婉婷母親受賄案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賄賂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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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賄賂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而曲婉婷也是我們大家都很熟悉的一名歌手,那麼我們在這裏便要了解一下曲婉婷母親受賄案二審維持無期徒刑?賄賂的標準是什麼?

曲婉婷母親受賄案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王紹玉受賄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17日一審宣判,認定張明傑單獨受賄人民幣500萬元,與王紹玉共同受賄摺合人民幣9317萬餘元;張明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億餘元,對張明傑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紹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並對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曲婉婷母親受賄案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賄賂的標準是什麼

賄賂的標準是什麼

受賄罪金額標準具體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認定: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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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是什麼意思啊

賄賂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金錢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競爭對手,獲得更大利益的行為。主要表現:1、給付或收受金幣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實入賬,假借佣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曲婉婷母親受賄案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賄賂的標準是什麼 第3張

賄賂是行政還是刑事

屬於刑事性質。該行為涉嫌行賄罪。該罪行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