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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東西不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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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東西不給錢,辛辛苦苦給人做完事,但對方以各種理由以搪塞,有的甚至溜之大吉不給報酬,是一件很讓人煩心和憤怒的事情,我們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下面看看做完東西不給錢。

做完東西不給錢1

一、先保留做事的證據。

給人做完事對方不給錢,很明顯就是糾紛了,在這個時候先不要着急,把證據收集了再説。就是你給人做了什麼事情,有多大的工作量,幹了多長時間。不管是以協議的方式,還是拍照固定,總之保留原始證據。

二、搞清楚對方不給錢的原因。

是事情做不滿意,還是對方就想賴賬,這得搞清楚。否則下一步怎麼做就沒有明確方向了,因為性質不一樣,做的不滿意想扣錢,基本屬於糾紛;硬是不給工錢就構成違法了。所以,先找對方問清楚不給錢的原因。

做完東西不給錢
  

三、協商解決。

很多做完事不給工錢,都帶有一點糾紛的成分,在要錢不給的時候看對方是怎麼説的,如果是因為不滿意,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修補和完善。現代人都注重效率,不要把過多的精力用在爭論上。

四、投訴。

為人付出勞動,做完事不給錢,就是一種欠薪的'行為。可以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五、法院起訴。

如是單純的民事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並且對索要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可以讓對方賠償損失。

六、恢復原狀。

對於起訴成本太大的小事情,可以將自己的做的事情抹去,就是恢復到自己沒有做事的狀態。這種方法過於偏激,可能會引發衝突,建議先報警,警察到場之後再進行。這樣做的好處是,警察到場一般會做一些調解,對方可能會付錢,即使不付錢也不會使矛盾升級。

做完東西不給錢2

一、幹完活不給錢怎麼辦

1、幹完活不給錢處理方式如下:

(1)給用人單位幹完活不給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責令改正;

(2)如果用人單位在改正後還是不支付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做完東西不給錢 第2張
  

二、幹完活不給錢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1、起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等;

3、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等。

當事人可以跟客户進行協商,請求其支付價款;如果不能達成協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客户支付價款,如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做完東西不給錢3

一、幹完活不給錢怎麼辦

1、幹完活不給錢,勞動者可以收集給對方工作的證據,例如工裝、工牌、同事的證言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仲裁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做完東西不給錢 第3張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