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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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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很多人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尋畔滋事是需要受到懲罰的,並且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那麼我們便要了解一下政協委員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政協委員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我國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律師表示,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於該罪名存在明顯缺陷,許多與該罪名有關的概念過於模糊,不僅對司法實踐構成困擾,也極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為此,朱征夫將於今年兩會提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

政協委員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政協委員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第2張

尋釁滋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單純的尋釁滋事一般是刑事拘留十四天,但是有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長,但是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如果超過三十七天還沒有被釋放的,那麼有可能就是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檢察院決定批捕了。在批捕之後,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審理後會予以定罪量刑的。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要拘留多久取決於審查批捕的進度,但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政協委員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第3張

尋釁滋事是什麼意思

尋釁滋事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