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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酒吧聚集疫情已致23人感染 疫情聚眾違法嗎

醫療常識 閲讀(2.1W)

現在的疫情還是比較嚴重的,所以大家還是少具體呆在自己家裏是比較好的,但是最近廣州一酒吧發生了聚集現象導致了23人感染了,這是怎麼一回事?疫情聚眾是不是屬於違法現象?

廣州一酒吧聚集疫情已致23人感染

13日,廣州市召開疫情防控新聞發佈會,廣州市衞生健康委副主任、新聞發言人陳斌在發佈會上介紹,4月12日15時至13日15時,廣州市新增29例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其中確診病例21例,無症狀感染者8例。

陳斌介紹,新增的感染者中,白雲區管控區域內迪鹿酒吧聚集疫情新增感染者12例。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此前廣州市新聞發佈會上曾通報稱,10日14時至11日18時,廣州新增38例陽性感染者,其中迪鹿酒吧聚集疫情新增感染者11例。至此,該酒吧聚集疫情已波及至少23人。

此前當地政府通報顯示,4月12日起,白雲區人和鎮穗和東大街12號205-208迪鹿酒吧已調整為中風險地區。

廣州一酒吧聚集疫情已致23人感染 疫情聚眾違法嗎

疫情聚眾違法嗎

限制或禁止羣體性集會活動是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疫情防控措施之一。疫情防控期間,組織他人外出聚餐、玩樂,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導致疫情傳播的,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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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聚眾如何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市民不要聚眾聚集,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對於聚眾集會等行為,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民警有權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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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聚眾多少人算違法

目前對聚餐的人數沒有具體的規定。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已確診病人在明知自身具有傳染危險的情況下,仍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並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因此造成他人感染的,其行為具有不法性,且具有主觀過錯,並最終損害了被感染者的生命健康權,故其應對被感染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疑似病人在已被採取定點隔離措施後,理應認知到自身具有相當程度的傳染他人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拒絕接受定點隔離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並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感染的,其行為亦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對被感染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密切接觸者在被採取定點醫學觀察或強制居家隔離等措施後,對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傳染可能性亦應認知,故其脱離強制措施並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感染的,亦符合侵權構成要件,應對被感染者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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