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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醫療常識 閲讀(3.29W)

當寶寶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很多人以為事情就此落幕,卻爆出寶寶錢款公司都被捲走,打官司的錢都是借來的,更有人爆出寶強幾年前兩次車禍親人也無辜牽連而死的消息。如果這些都是事實,那麼馬蓉這廝也太不簡單了,所涉及的不是出軌,而是騙婚謀殺未遂等刑事問題了。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馬蓉是騙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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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上有傳言,説馬王二人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一場精心策劃好的騙婚陰謀,法律應該予以嚴懲。對此,律師給出的解析是:我國《刑法》根本就不存在騙婚這一罪行。

刑法沒有詐婚罪,但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和他人結婚為由,騙取錢財,數額較大,則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從目前的案情來看,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馬王二人的婚姻存在詐婚,而且二人形成事實婚姻7年,並育有2個孩子,因此,詐騙罪應該是不成立的。

想想寶強説的訴訟聲明説的故意傷害家人轉移財產不是空穴來風啊!

事情經過回顧!

王寶強起訴,卻又被曝出了馬蓉在婚期間居然還轉移夫妻共同的財產,這下事情好像真的玩大了,馬蓉已不單單是出軌這麼簡單了,如果真像媒體所説的一樣馬蓉轉移財產,那麼馬蓉就會涉嫌詐騙嫌疑了。

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第2張

港真,看着這樣一個亭亭玉立的女生,很難想象她的心思如此複雜縝密,真得應了那句“馬善被人騎,人善被人欺”的老話了嗎?

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第3張

從媒體曝光的照片中能看到,王寶強經歷了這樣沉重的愛情打擊後,明顯憔悴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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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書上簽字的那一刻,王寶寶的心估計都在滴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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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發展到現在,馬蓉已經有了“騙婚”的嫌疑,想想,王寶強真的是太老實、太實在,才會落得如此下場。

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第6張

最新消息一出,圍觀羣眾們紛紛喊話王寶強:“一分錢也不要跟馬蓉分”、“讓她淨身出户吧”等難過的話語。

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第7張



婚內出軌能否淨身出户

按照王寶強聲明中所指,其妻子馬蓉出軌,這是否意味着出軌一方要淨身出户?對此,曾參與李陽離婚案辯護的律師認為,現行的婚姻法並沒有規定出軌一方在離婚分財產時要少分甚至不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有出軌行為,另一方在財產分配中可獲得一定程度的照顧。至於會照顧到多少,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比例可以去量化,估計比例不會太大。

也就是説,除非他們二人協商好了女方淨身出户,否則女方即使是過錯方,也能分到寶寶很大一筆的身家(有爆料稱至少5000萬)。也有不服氣的網友追問,寶寶當初是和女方奉子成婚,如果親子鑑定出他們的長子並非寶寶親生,是否構成騙婚?騙婚的婚姻是否是無效的?無效的婚姻是否就不用財產分割?

前面説了,《刑法》無騙婚罪,詐騙罪此案件也無直接證據證明(小孩若真非親生也不能證明)。至於婚姻是否有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也就是説除了明文規定的這四種情況,其他的符合法律程序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哪怕是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也不能説是無效婚姻。

也就是説,寶寶這次離婚,分割財產基本上是板上釘釘的事了,可以分到5000萬,不過也沒用了,錢都轉走了。心疼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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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蓉是騙婚嗎?騙婚會受什麼處罰? 第8張

騙婚有什麼處罰

騙婚處罰規定,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