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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銷返利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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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平銷返利,是指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其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對外銷售。為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生產企業對商業企業予以返還利潤。返還的利潤,一般按其銷售量確定,商業企業購物越多,則返點越高。

平銷返利的會計處理

平銷返利行為的税務處理是很明確的,但在會計上,國家始終無明確的統一規定,這也導致實務中對此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混亂不一:有的企業計入“其他應付款”,而長期在“其他應付款”掛賬顯然是不合適的;也有意見認為應將其作衝減“營業費用”處理,但根據會計制度規定,返利又不屬於營業費用核算內容;還有意見認為應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但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在會計上其實並不是作為“收入”,而是作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卻是與企業銷售業績直接相關的,因而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適的。那麼是否可以將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呢?

實際上,“其他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收入”本質是一樣的,都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別主要在於業務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業,這種主次之分又是相對的。與“主營業務收入”一樣,“其他業務收入”也應有相應的成本結轉,只不過不是通過“主營業務成本”而是通過“其他業務成本”核算的。商業企業收到的平銷返利,並不是因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貨方對其進銷差價損失的彌補;其次,將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在“其他業務成本”中並無相應的成本結轉,只是轉出進項税額。所以,將收到的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種觀點也是不合適的。

由於返利是供貨商對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彌補,且一般是在商業企業將商品售出後結算的,因而商業企業作衝減“主營業務成本”處理才是比較合適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則應衝減商品成本。當然,返利形式不同,對其會計處理也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