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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

生活常識 閲讀(1.49W)

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在路邊撿到錢應該是一種比較令人高興的行為,而且也算是一種運氣好的行為,可是在一些農村中卻有着是不吉利的説法,下面分享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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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老人家説撿來的錢最好馬上花出去,之後下才知道民間流傳一種説法:如果你生病了或最近一段時間很倒黴的話可以丟一張錢在路上,面值大小不限,錢被別人撿去了,你的病啊災啊就會隨之帶到撿錢人的身上。按這個説法,就是你把這個帶着咒的錢待在身上,自己就會遭遇不幸。

所以撿到錢還是馬上花出去的好,撿到的錢不能放進自己兜裏,必須馬上花出去,否則自己會丟失更貴重的東西。

其實這也是一種迷信,當然,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也有一種含意就是不應該擁有,應該還給失主。

從道德上來講,花別人丟失的錢,也是不道德的

從心理上來講,花不是通過自己勞動所得來的錢,是沒有辦法心安理得的。

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

哪些錢不能撿

第一,清明節前後兩天和中元節前後兩天的錢不能撿。因為在這兩個節日前後,會有很多人給已故的親人和朋友燒紙錢。這些錢都是燒給死人的,所以活人最好不要撿。

第二,十字路口的錢不要撿。大家知道十字路口是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地段,那裏陰氣重,好多疾病纏身和一直倒黴的人會把錢用紅布包起來扔在地上,意思是讓鬼帶走。但是有很多不知道的人回去撿,如果你撿起來了,那麼上個人身上發生的事情就會轉嫁到你的身上。

第三,醫院的錢不要撿。主要是因為在醫院裏面的人都是特別病重和疾病纏身的人,那些錢有可能是救命的.錢,所以撿到後及時報警。

第四,汽車站和火車站附近的錢不要撿。尤其是你在獨自一個人又在身上帶有大量現金的情況下,這時候千萬別貪小便宜去撿地上的錢,因為有可能那是別人設置好的陷阱,就等着你去跳呢!

第五,橋上丟的錢不能撿。在我們那裏如果人身體不好或者這個人一直運氣不好,會在橋上丟錢來緩解運氣,如果你撿了,那麼你就會倒黴。

第六,把錢折成特殊形狀的錢不能撿。一般這種錢都屬於詛咒錢,所以最好不要撿。

當然了,也不排除這些都是假設和迷信行為。不過,如果你真的撿到錢,又想沒有心裏負擔那就在心裏默唸“張天師在此,百無禁忌”。不管有沒有用,這也算是心靈上的安慰了。如果你真的撿到錢,最好馬上花掉。最好花完,買吃的,用的、玩的都行,就是別買衣服就好了。

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2

撿到錢必須當天花掉嗎

民間有許多關於撿錢的説法,比如説破錢髒錢不能撿、折成奇怪形狀的錢不能撿、十字路口的硬幣不能撿、撿到的錢不能長時間帶在身上等等。當然這些説法都帶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信則有不信則無。那麼撿到錢後必須當天花掉嗎?

撿到錢必須當天花掉嗎

按照一些民間説法,撿到錢需要儘快花掉,最好當時就用掉。如果把撿到的'錢一直揣在身上,很可能會影響自身運勢,導致未來一段時間財運下降,還可能出現健康問題。當然這個説法是帶有迷信色彩的,聽聽就好,不必篤信。但如果很信這些説法,那麼就不要亂撿錢,撿到錢及時用掉就好了,不要過度解讀。

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 第2張

晚上撿到錢帶回家了好嗎

按照一些比較迷信的民間説法,撿到錢需及時用掉,不要長時間帶在身上,否則會導致運勢下滑,甚至招惹禍端。不過這種説法缺乏科學依據支撐,從比較科學的角度來看,撿到錢帶回家或用掉都沒什麼影響。

撿到錢沒有花掉破解

按照一些民俗説法,撿錢不及時花掉會影響運勢。想要破解運勢走低的情況,建議佩戴開運轉運的風水吉物,並多行善事,謹言慎行。當然從科學的角度看,撿錢和運勢之前沒什麼關係,無需破解。撿到的錢隔天花可以嗎

如果相信一些民俗説法,那麼撿到錢後不要隔天再花,最好當時就用掉,以免影響未來一段時間的財運。如果不相信這些説法,那麼撿到的錢不管什麼時候用都是可以的,沒什麼講究,不必多想。

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3

為什麼有些人總會撿到財物

很多地方,民間都有一種説法:地上撿到錢,必須當天花掉。

鎏金貝殼錢幣

為什麼必須當天花掉呢?民間的解釋,通常認為這是一種不義之財,留着不吉利。“命中有時終須有,命中無時莫強求”,總之都有一些迷信色彩。事實的真相,其實並非如此。

貝幣

“撿到東西要還”,不僅是一種道德要求,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現代法律的規定十分明確:將地上的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歸還失主是義務,失主索取失物是其權利,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刑法上有“侵佔罪”。在中國古代,同樣有相關的關於的法律規定。

蟻鼻錢

地上撿到的“錢”之類,《晉律》稱之為“得遺物”;隋唐法典稱之為“闌遺物”;明代法典中稱之為“遺失物”……這些,也就是現代民法中的“拾得物”。

刀幣

如何處置“拾得物”?中國最早的文獻典籍《尚書》載:“馬牛其風,臣妾捕逃,無敢越逐,詆復之,我商齎汝。乃越逐不復,汝則有常刑。”這句話意思是説,“馬”“牛”“奴婢”等都貴重財物,如果別人丟失你撿拾到了,應該歸還其主人,失主視情給予賞賜。

如果拾遺者不返還原主,就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周禮·秋官·朝士》載:“凡得獲貨賄、人民、家畜者,委於朝,告於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西周對“拾得物”的處分,增加了一個“公示”程序,在“失物”無人認領的情況下,大者歸公,小者歸拾得人所有。

郢爰

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前提是價值很低,並且無法尋得失主。不過,這種法律上的寬鬆處理,在戰國至秦時有了逆轉。這個時期,各國受法家重刑主義的影響,對隱匿拾得物的行為都加重處罰。明董説《七國考》所引李悝《法經》規定:“桓譚《新書》:‘魏文侯師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

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假借、不廉、淫侈、逾製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所著六篇而已。衞鞅受之,入相於秦。是以秦、魏二國,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日:‘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日為盜心焉’。”

撿到的錢為什麼要趕緊花掉 第3張

5圜錢

以上可以看出,拾得遺失物不返還原主的後果非常可怕:處以“刖刑”!“刖刑”,就是砍去左腳、右腳或雙腳,或削去膝蓋骨(臏骨)。“民事”後果,遭到的是嚴厲的“刑事”處罰。

圓足布

唐代的規定更加具體,處罰有了情節上的考量。《唐律疏議》之“得闌遺物”條載:“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贓重者,坐贓論。私物,坐贓論減二等。”

秦朝錢幣

如果是軍人拾得遺失物,《大唐衞公李靖兵法》規定:“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三日內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收而不申軍司者,並重罪。三日外者,斬。諸有人拾得闌物,隱匿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其隱物人斬。”軍人處罰明顯從重,主要是考慮軍紀的要求。

漢代錢幣

如果獲取的是漂流物,唐令則規定:“諸公私財物竹木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並積於岸上,明立標榜,於隨近官司申牒,有主識認者,江河五分賞二,餘水五分賞一。限三十日,無主認者,人所得人。”這種加重獎勵份額,主要是考慮“成本”成分,因為打撈漂流物,既有難度,也有風險性。如果不作考慮,很可能導致物質財富的浪費。

南北朝錢幣

宋代的'規定較之於唐律,既詳細亦寬鬆。《宋刑統》之《雜律》規定:凡拾得闌遺物者限五日內送官招領,“所得之物,皆懸於門外,有主識認者,檢驗記責保還之。”“經三十日無主識認者,官為收掌,仍錄物色名目,榜於村坊之門,經一週年仍無人識認者,沒官錄帳,申省聽處分。”

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得闌遺物者,送所在官司封記籍定,榜諭召人識認。有人認者,先責隱細狀驗同,取保給付。”如是官物,“諸收救得沉溺船所失官物,或流失官船及所載官物不送官者,依得闌遺律,輒費用者,準盜論,許人告。”“得闌遺官馬,限外不送官,計贓輕者,一匹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隋朝錢幣

如果拾得公私牲畜,宋代規定:“諸官、私闌遺馬、駝、騾、牛驢羊等,直有官印,更無私記者,送官牧。若無官印及雖有官印、復有私記者,經一年無主識認,即印入官,勿破本印,並送隨近牧,別羣牧放。若有失雜畜者,令赴牧識認,檢實印作‘還’字付主。其諸州、鎮等所得闌遺畜,亦仰當界內訪主。若經二季無主識認者,並當處出賣。先賣充傳驛,得價入官。後有主識認,勘當知實,還其價。”拾得漂流物,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載:“諸收救得漂失竹木,具數申官”,“諸河給二分;江、淮、黃河給四分,無主者全給。”

唐朝錢幣

元朝的規定,較之宋朝則是一種退化,即處罰從嚴。《大扎撒》:“拾遺者,履閥者,棰馬之面目者,相與淫奔者,誅其身。”即拾得財物而不返還失主,要處以死刑。

宋代錢幣

明朝與元朝的立法理念正好相反,着重保護拾得人的利益。明律規定:“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予得物人充賞,一半還給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人官,一半給主。”民間所謂“撿半”的説法,即起源於明朝。

元朝錢幣

清朝基本沿襲了《大明律》的規定,《大清律例》之“得遺失物”條規定:“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予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減坐贓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

明朝錢幣

從歷朝的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從嚴”還是“從輕”,拾得他人財物,前提都要歸還,否則就是一種“犯罪行為”,無非處罰的輕重有所不同。但治罪,前提是講“證據”。沒有“證據”,犯罪行為就不能認定。所以,民間流傳的“撿到錢必須當天花掉”,目的是防止“人贓俱獲”,是一種趨利避害的行為,根本不是什麼迷信!